依據: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請醫院依補助模式提報計畫送補助地區之縣市衛生局受理並初審後,由衛生局檢附衡量該區效益與評估替代方案,於111年1月14日前核轉本部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依據: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請醫院依補助模式提報計畫送補助地區之縣市衛生局受理並初審後,由衛生局檢附衡量該區效益與評估替代方案,於111年1月14日前核轉本部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