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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檢疫場所之徵用均依法執行,並符合相關設置規定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0-05-12
  • 更新時間:110-05-1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2)日表示,有關某飯店徵用為集中檢疫用途一事,係因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緊急應變之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今(110)年1月20日起進行徵用。

指揮中心指出,有關該集中檢疫場所之作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辦理,設立前先行由醫護及感染管控專家前往評估、規劃出入動線,不會與該棟居民動線重疊,且民眾入住檢疫期間不得擅離房間。後續民眾離開後,房間全面消毒。

指揮中心說明,為解除對該棟建物社區住戶在防疫上之疑慮,已責成該所於大樓頂樓浴室共用管道間通風管出風口,裝設強力排氣抽風設備,確保氣體有效從頂樓強力排放。

指揮中心強調,為防範COVID-19的傳播風險,將持續督導各集中檢疫場所務必提高警覺,落實感染管制措施、加強通報採檢,以維護相關人員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