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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2-19
  • 更新時間:107-12-19

衛生福利部於本(12月19)日公告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使之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調合一致,並自即日起實施。

衛生福利部前於105年12月26日發布「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其中附表列有廚餘及廢食用油2項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方式;惟因應環保署於107年1月8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針對廚餘及廢食用油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方式予以統一規範,故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刪除附表並修正辦法中涉及附表之條文,另將紀錄應保存年限,自5年修正為3年,以使其與「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業者若違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可移請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六千到三百萬元罰鍰,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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