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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持續配合檢調單位擴大稽查違反具結先行放行規定業者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1-15
  • 更新時間:107-11-15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持續配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新北市、桃園市及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於107年11月7日及11月14日分別至「侑豐企業有限公司」及「喬艾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桃園市及宜蘭縣等倉儲地,針對日前因戴奧辛含量不符規定而封存之大閘蟹拆箱清點,業者涉嫌以其他不明大閘蟹回補短少數量,規避尚未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販賣之行為。

   全案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食藥署已依同法第49條規定,經跨機關協調後,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移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擴大偵辦中。另對於輸入業者在尚未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之行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具結先行放行之規定,食藥署將裁處違規業者於1年內暫停具結保管之申請,另針對業者未取得輸入許可即販賣具結產品,依法加重裁處販賣價格最高上限20倍之罰鍰。

      食藥署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嚴查具結先行放行食品數量是否短少或經調換,並透過跨機關合作機制,展開不定期及加強查核,一旦查有違法之事證,即刻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嚴懲重罰不肖廠商,並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全面防堵未取得輸入許可之食品流供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