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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與檢警聯手破獲偽造日本安全認證貼紙干貝案件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1-14
  • 更新時間:107-11-14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共同合作偵辦偽造日本安全認證貼紙干貝案件,於高雄市昇○行,查獲該業者輸入日本門脇水產製造廠小包裝外盒及其它日本製造廠大包裝干貝,委託印刷廠依門脇水產製造廠小包裝外盒及日本安全認證貼紙樣式印製包裝盒,再將其它日本製造廠之干貝裝入私製包裝盒,疑似以低價品經由私製高價品外盒及防偽標籤混充販售給消費者。

稽查人員於現場查獲偽造日本安全認證貼紙之干貝產品計6,490公斤,相關涉案產品已全數由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進行扣押,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察通路端已無案內相關產品。食藥署指出,日本安全認證貼紙其背面具有防偽圖樣;而昇○行偽造之安全認證貼紙背面為空白,偽造品包裝盒材質及顏色與真品亦不相同,可藉此區別辨識偽造品及真品。

食藥署說明,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案內昇○行偽造日本干貝產品小包裝外盒及安全認證貼紙行為,可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同法第52條規定,相關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昇○行偽造認證貼紙行為,亦涉及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暨同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後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