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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底前受理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符合獎勵志工請於2月底前向運用單位申請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7-02-04
  • 更新時間:107-02-04

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志工從事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1,500、2,000、2,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志願服務銅、銀、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檢具申請表件,於2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3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社會局(處)】辦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4月底前送本部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4月底前送本部彙辦。

    本部於107年1月函請地方政府辦理,請地方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確實轉知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規定提出申請。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美珍司長表示本部於102年7月組改後,即於103年4月23日訂頒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103年計獎勵7,060人、104年獎勵6.271人、105年獎勵6,790人,106年獎勵 5,813人,共計有2萬5,934人獲此殊榮。李司長鼓勵具有資格者能踴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