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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與檢警合作打擊食安犯罪-查獲「浚O實業有限公司」及「浚O商行」涉嫌竄改逾期冷凍水產品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1-16
  • 更新時間:107-01-16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月1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下稱保七總隊)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至「浚O實業有限公司」及「浚O商行」租用冷凍倉庫及作業場所等處同步搜索稽查,查獲該公司涉嫌將逾期食品原料分裝,現場封存「鱈冰魚」、「黃金蟹管肉」及「熟凍龍蝦」等涉嫌違規原料,總計約1.6公噸。前述3項逾期食品原料之下游業者為臺南市地區性餐飲外燴業者,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追查均已全數銷罊無存貨。

為維護國人食用安全,打擊食藥犯罪案件,食藥署運用食安五環-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透過查緝食藥犯罪案件聯繫平台與保七總隊聯繫合作,本次稽查行動於該公司作業場所及2處冷凍庫查獲貯放逾期食品原料,並發現業者於作業場所進行解凍分裝,疑似竄改食品有效日期分裝販售,當日現場已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封存違規逾期食品原料。為釐清業者違規行為,由保七總隊扣押進銷存資料及比對帳冊,下游業者為臺南市地區性餐飲外燴業者,立即啟動下游追查作業。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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