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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1-09
  • 更新時間:107-01-09

為強化食品業者追溯追蹤相關紀錄,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前於106年6月7日第一次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草案,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經相關專家會議討論後進行酌修,現於107年1月9日第二次預告修正上述草案。

前(第一)次預告納入之「產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資訊」、「回收、庫存、報廢」等資訊,於本(第二)次預告維持,惟為使條文內容更臻明確,將「報廢」酌修為「不良(含報廢)」,並增修「銷貨退回」等相關紀錄資料。

凡屬經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倘建立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2項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第二)次預告提供60日評論期,截至107年3月12日止,相關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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