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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之修訂發布,皆依行政程序辦理週知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1-04
  • 更新時間:107-01-04

澄清有關媒體報導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修正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沒有說明原因、沒有緩衝期、也沒宣導ㄧ事,並非事實,食藥署重申有關「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之修訂,係政府為提供更完善之管理制度,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於104年2月5日發布新聞說明,將依立法院決議重新評估及修正標準。104年8月26日預告修正標準之草案,並依行政程序踐行公告60日,公開徵求國內外意見,105年1月18日公告發布修正標準,並同步發布新聞稿。

食藥署表示,有關本標準於預告及公告時,均依規定公布於行政院公報、衛生福利部及食藥署官網,並函知各相關機關、公會、衛生局,及通報世界貿易組織(WTO)。

另食藥署前配合行政院於105年度辦理數場日本食品輸臺相關公聽會及座談會,均已同時就我國最新管理標準提供資料或進行說明,該公聽會及座談會均採公開直播方式,相關資料亦均公開於本署網站。

食藥署最後重申,為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與安心,將持續嚴格把關,確保輸入食品安全符合我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