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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把關進口茶葉,增訂規定標示個別產地來源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1-07
  • 更新時間:99-01-07
有關監察院針對國內產製茶葉攙配進口茶葉之原產國認定出糾正乙案,衛生署虛心接受並將據以加強管理。對於不同產地之原料混合而成產品,將增訂定相關規定要求標示個別產地來源之規範,以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資訊。
目前衛生署針對包裝食品及於賣場販售之散裝食品均要求標示原產地,以保障國人飲食權益。針對原產地之認定,則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會銜公告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
另糾正案文所提,衛生署對進口茶未要求檢附相關檢驗文件乙節,衛生署業於去(98)年向行政院陳報「加強進口食品管理中程計畫」,並已獲行政院核定。該計畫將陸續針對進口之產品,蒐集國外之作法,必要時,亦將辦理國外檢驗實驗室認證。未來,對於特定產品之輸入,將要求檢附國外經認證驗證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合格檢測報告,始准輸入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