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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有關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檢測市售指甲油,發現部分產品含甲醇或苯乙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如下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8-18
  • 更新時間:99-08-18
按甲醇(Methyl alcohol)具視神經毒性作用;苯(Benzene)係一種毒性化學物質,會影響人體健康,為確保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我國已公告禁止該兩成分添加於化粧品中,凡違反該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以下罰金。
至於甲苯(Toluene),係一種有機溶劑,通常添加於指甲用化粧品中如指甲油或指甲油脫除液等產品,主要當作溶劑使用,據相關資料顯示,該成分如長期接觸皮膚可能引起皮膚乾燥、發紅,或對黏膜產生刺激現象,為確保產品使用安全,衛生署已公告規定該成分添加於指甲油中之含量不得超過25%,且於產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上應加刊「避免兒童接觸」等警語,違反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可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回收,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可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同時呼籲企業經營者應善盡保障消費者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
指甲油主要成分為揮發性溶劑,建議消費者在使用指甲油時,必須注意環境的通風,避免化學成分過度吸入與皮膚接觸,並應將產品放置於兒童伸手拿不到地方。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people_mail.aspx及檢舉傳真:02-2523-0155,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