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單位針對消基會抽驗塑膠製便當盒及水壺耐熱結果之處理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8-30
- 更新時間:99-08-30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對於所製售之供食品使用塑膠容器(具)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塑膠類」相關規定,並對產品可使用之溫度嚴格把關,以避免不良產品流入市面,危害國人健康,影響自身商譽。此外,呼籲消費者購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之使用溫度,並正確及妥善使用各類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可能,宜儘量避免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盛裝熱食,以確保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