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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轉診就醫有專業協助,落實分級醫療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11-28
  • 更新時間:101-11-28
二代健保將自102年1月1日起上路,行政院衛生署已陸續完成多項子法規及配套作業規範的研修,其中,為落實分級醫療,確保民眾轉診就醫得到妥適安排,健保局邀請專家學者、付費者、醫界代表組成「研擬轉診實施方案專案小組」,歷經三次會議凝聚各界對轉診制度共識,研擬之「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已於101年11月23日正式發布,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重要內容如下:
一、 轉診應符合醫療法規定及醫療需要,醫療院所依病人的病情需要,協助轉診至最適當之特約醫院、診所,不需逐級轉診,包含病情穩定者轉至適當院所繼續追蹤治療之分級醫療精神。
二、 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增進跨院合作,並視需要,保留一定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三、 明定特約醫院、診所應設置轉診櫃檯,為須要轉診病人,提供適當就醫安排,包括先洽接受轉診院所提供就醫日期、診療科別及掛號協助。
四、 明定特約醫療院所辦理轉診作業時,應開立轉診單,並依專業判斷為保險對象聯繫安排,且保險對象之轉診就醫以轉診單所載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為限,以減少無目的及無病情需要之轉診。
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民眾就醫之部分負擔較自行逕赴大醫院就醫減少,以鼓勵小病到小診所,大病才到大醫院。依現行規定,如經轉診至醫學中心就醫部分負擔210元、未經轉診360元,轉診至區域醫院就醫部分負擔140元、未經轉診240元。另配合規定,門診手術、急診手術後、分娩出院後六星期內、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等四種特定情形之首次回診,就醫亦視同轉診,得比照經轉診之規定計收部分負擔。
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未依本辦法辦理轉診且限期未改善,或違反醫療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無故拒絕提供轉診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二代健保的轉診制度,將較現行轉診流程順暢、合乎專業安排,達到病人有感,相對無協助之轉診有明顯改善,將有助於落實分級轉診。雖未限制病人逕赴大醫院就醫或病情穩定者強制轉至適當醫院追蹤治療,健保局還是鼓勵民眾在家附近的診所或社區醫院,找一位值得信賴的家庭醫師,由了解長期病史的醫師協助專業轉診,可以「找對醫師、看對科」,也比較節省等候的時間與就醫成本。其實,未經轉診直接到醫學中心看診,醫師看診時間過短、不了解病史,也可能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風險。籲請民眾更應珍惜醫療資源,共同守護健保。

備註:「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查詢路徑如下:
http://www.nhi.gov.tw/Nhi2/Bill_Content.aspx?menu=22&menu_id=716&WD_ID=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