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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司
  • 建檔日期:102-10-23
  • 更新時間:110-01-21

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本部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 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 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 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 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 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 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一級單位副主管及所屬機關 (構)副首長以上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遴派(聘)之,任 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中應遴聘社會公正人 士或專家學者等外聘民間委員三人至七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 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 員得連任二次,本部內聘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 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 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 改善。
(二)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 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部內聘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 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專案小組會議: (一) 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 時,由主席決定。 (二) 本小組開會時,請所屬機關派員列席,並視議題需要,得邀 請本部相關單位主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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