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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單位資格: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以外縣市之區域醫院層級以上,為母嬰親善醫院且設有兒童牙科之醫院。

二、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14個工作天(即114年10月14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0月14日前提具計畫申請書(一式8份及電子檔)、依法設立或登記之佐證文件(影本)及填妥之「衛生福利部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主檢核表」函送至本部。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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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告-衛部口字第1142061019號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