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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添加物香料相關規定,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0-06-23
  • 更新時間:110-06-23

衛生福利部於本(23)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明定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成分之規範,以及未准用合成的香料物質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

本次修正主要係參考美國、歐盟及日本對香料的相關規範,修正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文字內容,明定不得直接添加於食品之特定香料成分,並明確限制苯乙烯、丁香油酚甲醚及吡啶為不得使用的合成香料物質。

食品添加物標準的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的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的必要性、使用食品的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欲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審慎評估使用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並依規定准用的範圍和限量,以可達到預期效果最少量為原則。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的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倘在食品產製時添加未經衛生福利部許可的添加物,屬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的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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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專線:1919(全國食安專線)、02-27878200 網址:http://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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