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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離異取得兒童監護權後再婚,繼父(母)與兒童同戶籍並共同生活,但繼父(母)未收養該名兒童,得否以繼父(母)作為申請人?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09-01-06
  • 更新時間:109-01-06

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名兒童,則與該名兒童無血緣與法律之親子關係,因此,仍應由該名兒童之監護人提出申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