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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9-12-28
  • 更新時間:109-12-28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妥適管理魚油原料,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於109年12月28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規範魚油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來源及每日食用量。

      魚油原料之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所以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為2公克以下;而特定疾病患可能因為生理功能失調,導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加上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所以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為5公克以下。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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