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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109年12月8日新聞稿 極端值管理收費 調降大於調升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
  • 建檔日期:109-12-08
  • 更新時間:109-12-08

    健保署自8月24日起透過各專科醫學會及各分區業務組輔導特約院所,於11月2日前完成修正超過極端值金額之費用。各院所均於限期完成收費調整,無超出極端值之收費。

    健保署表示,自付差額特材收費之極端值管理,特約院所調降收費大於調升,統計6月15日至11月5日醫材比價網自付差額特材收費調整情形,約1萬筆收費中,整體有進行收費調整者占24%(2,536筆/10,638筆),整體調降收費計19%(2,005筆/10,638筆),整體調升收費計5%(531筆/10,638筆)。亦即調降筆數占所有調整收費筆數的79%,調升筆數僅占21%。迄至12月8日統計資料無明顯差異。另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新聞稿中提及某間院所單品項漲幅高達252%,經了解為某醫學中心於6月15日發現登錄價格錯誤,後於6月16日更正收費價格。

    健保署強調,醫材比價網讓資訊公開透明,供特約院所自主上傳向民眾收取費用資訊,以便利民眾集中查詢,比較後作為就醫選擇之參考,以強化民眾「知」的權益。另藉由資訊公開增進各院所間收費之合理性,進而維護民眾權益。

    健保署精進醫材比價APP及Web功能,分別於7月30日及8月11日導入淺顯易懂之功能/材質分類及說明,方便民眾查詢解讀,與醫師可以溝通,達醫病共享決策,且完成56個功能/材質分類資料開放(open data),以供外界使用。另於收費登錄頁面放置各功能/材質分類之極端值金額,倘收費超過極端值,院所則無法於VPN登錄;於收費登錄頁面、醫材比價APP及Web以文字提醒院所,其收費應符合醫療法第21條規定。為瞭解特約院所收費之調整歷程,健保署已規劃建置院所收費調整歷程之監控系統。院所向民眾收取醫材之收費價格,應符合醫療法第21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爰健保署「非」自費醫材之權管單位。

    針對醫改會簡報提及自付差額特材「調控式腦室腹腔引流系統(VP-Shunt)」納入全額給付之可行性:統計VP-Shunt之申報占率,自107年起達8成以上,健保署曾於107年提特材專家諮詢會議討論,惟相關醫學會認為納入全額給付於臨床使用之合理性難以具體規範而暫緩。健保署將持續與相關醫學會溝通討論臨床效益,並視健保財務優先研議納入健保全額給付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