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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澄清報導邊境查驗時要求提供產品詳細製程及成分比例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1-12-14
  • 更新時間:111-12-14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如發現產品有食品安全衛生之疑慮時,再向報驗義務人要求必要文件,確保輸入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邊境查驗報驗所需之文件包含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等資料。有關產品製程及成分百分比非為常態性要求,僅於須確認安全性時(如萃取物所用加工助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始個案要求提供。另所需之產品資料表填報之內容物(成分及食品添加物),亦未強制要求填寫成分百分比。

邊境查驗人員於查核標示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為確認產品符合品名命名原則,成分標示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到低排列,如標示為黑巧克力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三十五、可可脂至少百分之十八、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始會要求業者針對個案提供成分百分比。

食藥署網頁「食品及相關產品申請查驗常見應補件態樣及補充文件種類一覽表」,係為提醒輸入業者可視產品實際輸入情形先行向國外供應商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以加速產品輸入時通關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