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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及「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共六項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2-14
  • 更新時間:112-07-04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2月14日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及「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共6項草案,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現稱:含藥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另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且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預告草案均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廣納各界意見,詳細預告內容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查詢。

    「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規範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特定用途成分之限量、用途及注意事項;「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及「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規範限制之成分,為因應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新增其使用限制規定;「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及「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其規定與現行規範相同,前述5項規定自109年1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主要為因應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未來將納入化粧品管理,參酌國際間管理規範及安全性評估資料,酌修管理規定,自新法施行日起生效,凡含有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者,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未來得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化粧品使用限制成分、防腐劑、色素、微生物容許量及含禁止使用成分或其殘留量不符規定者,未來均得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食藥署表示,本日預告「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及「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等6項草案,除配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法規授權依據調整,同時為因應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未來將納入化粧品管理,參酌國際管理規範,適時增修管理規定,以利業者遵循,並促進我國化粧品管理規定與國際接軌,保障國人使用化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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