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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0-29
  • 更新時間:107-10-29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0月29日預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草案,以利臨床試驗執行程序及放寬外籍人才申請資格限制。

本次修正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草案,係依據藥事法第55條之規定,其重點為:一、供臨床試驗用之檢體採集耗材套組樣品輸入,得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便捷通關管理方式辦理。二、配合內政部居留改革策略,為利外籍專業人士來(留)臺期間申請自用藥物樣品輸入需求,故放寬申請資格限制,得將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視為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告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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