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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邊境查驗產品,強化輸入產品安全衛生把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0-17
  • 更新時間:107-10-17

    食藥署107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新增9個含食品輸入規定之貨品分類號列。為確保輸入食品安全,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公告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迄107年10月15日止,共計2,613個號列,經公告輸入如屬食品用途之產品,應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2,613個號列中,輸入規定F01計2,042個號列,輸入規定F02計121個號列,輸入規定508計367個號列,其他食品相關複合輸入規定計83個號列。

    增修訂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涉及跨部會業務,包括配合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等機關修改號列而重新公告。食藥署除依產品性質定期檢討號列之食品查驗輸入規定以外,另財政部每季提供「進口貨品無食品相關輸入規定,但申報填列食品用途」之報關資料,經食藥署查證輸入用途後,評估辦理新增公告號列之輸入規定,不定期公告新增應於邊境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貨品。106年報驗批數694,372批,較105年674,991批增加19,381批,其中公告新增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之產品項目,計新增25個號列,全年度增加6,164批申請輸入查驗案件(合計10,069.8公噸),佔新增報驗批數達3成(32%)。

    106年度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批數及重量總計694,372批,896.9萬公噸,相較於105年(674,991批、882.9萬公噸),其批數及重量皆呈現上升之趨勢,主要原因包括食藥署逐年增列應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號列,擴大應於邊境查驗產品項目,顯現政府管理強度不斷提升。

    為強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管理,食藥署持續檢討、新增及公告應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號列,並於邊境嚴加把關,不合格者一律退運或銷毀,不得流入國內市場,以確保輸入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