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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6-21
  • 更新時間:107-06-21

為提升食品業者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產品時,對整體流程之衛生管控強化食品業者自主衛生管理,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授權,衛生福利部曾於103117日訂定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準則)。迄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歷經五次修法,為使規範一致及強化食品業自主衛生管理責任,爰有修正之必要期間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曾就GHP準則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以及衛生單位於輔導或查核時實際執行所提管理需求,根據提出修正建議,完成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其修正重點為如下,

一、修正原材料定義及增列加工助劑、專人、專冊、專區之定義。

二、修正倉儲管制規定,並增列倉儲更改貯存條件者,應有合理依據並作成紀錄之管理規定。

三、增列裝載低溫食品前,車輛與容器應預冷,運輸用車輛及容器應定期清理並記錄,收貨、運送等適當時機應檢測及記錄溫度,以及更改運輸溫層條件之規定,並考量車廂可能多次開關導致產品溫度劇烈變動,要求運輸車輛應設置有效降低溫度損失及遮蔽、覆蓋或其他適當之設施。

四、食品製造業之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文件紀錄保存規定,擴大為所有食品業者均適用,刪除第二章章名。

五、為強化食品物流業者建立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六、為減少空氣污染維護健康要求餐飲業作場所裝設防制油煙設備,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所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七、刪除「餐飲業持有烹調技術士證及烘焙業食品技術士證之比率,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八、強化食品添加物業管理:

(一)增列食品販賣業者如販售食品添加物應設專區貯放,並專人及專冊管理。

(二)要求食品添加物之貯存管理應設專區貯放,並專人及專冊管理。

(三)配合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刪除「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區隔」之規定。

九、強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管理:

(一)為擴大對罐頭食品製造業管理範圍,修正章名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食品製造業,並於條文中統一用詞

(二)要求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食品製造業應置殺菌技術管理人員;具工廠登記者,應另置殺菌操作人員、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之管理,修正如下,

(一)為擴大管理範圍,修正章名為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二)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將原料及產品貯存管理、製造場所動線規劃及設備應保持清潔避免交叉污染等規定,予以刪除。

十一、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規定。

本預告修正草案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下載。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可於預告時間60日內向食藥署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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