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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通訊診療辦法 運用科技提升醫療照護效能與可近性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7-05-11
  • 更新時間:107-05-11

因應台灣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在宅醫療需求也快速增加,加上資通訊技術進步與物聯網時代來臨,遠距醫療已是多數國家之發展趨勢。為改善國內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民眾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病人之醫療可近性,強化急性住院病人出院返家後之追蹤照護及在宅醫療之照護品質,衛福部於今(11)日發布「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放寬遠距醫療之照護對象與模式,為我國醫療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衛福部表示,為改善山地離島、偏遠地區之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於民國84年即訂有「山地離島地區通訊醫療之實施地點及實施方式」,並於95年公告修正為「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但隨著科技進步與智慧醫療的發展,遠距醫療可應用的場域愈來愈廣,不僅可克服地理障礙,亦成為提升照護效率與照護持續性的重要工具。因此,基於醫療照護實務需要並兼顧醫療品質管理,衛福部新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明定以下5款特殊情形之病人,亦得進行通訊診療,不限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一、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準備服務計畫,於出院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二、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領有該醫療機構醫師開立效期內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因病情需要該醫療機構醫師診療。

三、衛生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法令規定之病人,因病情需要家庭醫師診療。

四、衛生機關認可之遠距照護,或居家照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收案對象,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五、擬接受或已接受本國醫療機構治療之非本國籍,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境外病人。

衛福部強調,有意執行上開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可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載明實施方式、對象、期間、合作機構及資料安全維護措施,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可實施,但限於在機構內執行通訊診察,並應事先取得通訊診察對象之同意,執行過程應確保病人之隱私並製作病歷,以保障民眾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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