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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 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4-23
  • 更新時間:109-09-30

    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23日預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要求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預計109年1月1日生效。

    食藥署表示,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輸入者應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4.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相關訊息,以利迅速追溯產品來源。

    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預告草案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下載。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可於預告時間60日內向食藥署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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