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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持續加強中藥材稽查與人才訓練,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8-12
  • 更新時間:102-08-12
媒體報導,坊間有部分業者以低價格的人參混充西洋參販賣給消費者。本部說明:人參與西洋參均為補益藥材,但人參為五加科植物人參(Panax ginseng C.A. Meyer)的乾燥根;西洋參為五加科植物西洋參(Panax quinguefolium L.)的乾燥根,其基源不同,藥性也有差異。
有鑑於人參及西洋參等參類藥材不易鑑別,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6年、97年間以研究計畫開發其鑑別方法,並初步進行市售參類藥材使用情形調查,以確認該方法之可行性,結果顯示西洋參有誤用之情形,相關資訊已於99年公開發表於食品藥物研究年報供各界參考。另本部中醫藥司(前中醫藥委員會)亦於100年執行市售人參藥材之農藥殘留抽驗,所抽驗檢體均合於我國現行管制標準規定,本(102)年繼續執行市售人參中藥材之重金屬抽驗及西洋參之農藥殘留抽驗,目前尚進行檢驗中,如有不合格情形,將依藥事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劣藥認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中藥品種繁多、外觀近似、基原複雜,為避免混、誤用,落實中藥材的品質管理,本部中醫藥司(前中醫藥委員會)從96年起舉辦中藥材辨識研習課程,培訓超越2,000人次來自製造廠、販賣商與學術及政府單位等中藥材辨識人員。我們也從近幾年來的抽驗結果發現,申請中藥查驗登記廠家使用正確基原中藥材的合格率從96年71.05% 提升至去(101)年的94.50%,顯示從原物料至產品面的辨識品質大幅躍升。
另外,為強化中藥販賣業者對所提供產品的服務與正確資訊揭露,我們已公告324種品項中藥材,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人參和西洋參亦包括在內。市售的中藥材如有品名標示不符規定情形,可依違反藥事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回收。而部分媒體反映,近來中藥材似有不合理漲價乙事,按中藥材是來自於動植礦物,會隨氣候變遷、及市場需求而變動價格,近年來中藥材栽種面臨地球生態環境改變、產地面積大幅減少及大陸境內中藥材需求量增加,也都是造成中藥材價格波動因素,本部將會同消保處與公平會等單位,持續監控市面上中藥材價格是否有人為因素操縱,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以維持合理的消費價格與市場秩序。
隨著兩岸醫藥衛生協議簽署,本部將中藥材的品質安全把關,更進一步拉到邊境管理,自101年8月起,指定十項中藥材開始執行中藥材之邊境抽驗,要求自國外輸入的中藥材,應檢附當地國官方檢驗證明文件,其中紅棗、黃耆、當歸及甘草等4項中藥材進入關口時尚加強實施抽批查驗,至本(102)年7月31日止,共受理2,280件中藥材報驗通關,其中有2批藥材因重金屬超標,業已退運,使不良品不流入市面。
未來我們仍將持續從原料進口、邊境查驗、及市場監測等通路流程與訓練中藥材辨識人員,繼續為中藥材品質加強管理,保障民眾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