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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加重違規食品廣告罰則,保障消費者權益!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06
  • 更新時間:102-06-06
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之違規食品廣告,影響國人健康甚鉅,行政院會於100年3月31日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廣告管理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日呈報立法院審議,102年5月31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食品藥物管理局將依修正條文與傳播媒體主管機關通力合作,加強查處違規廣告,以維護國人健康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 加重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之處分,其罰鍰金額由原20~100萬元提高至60~500萬元。﹙修正條文第45條﹚
二、 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修正條文第45條﹚
三、 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主管機關除按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修正條文第46條﹚
現於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傳播媒體主管機關通力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2年5月之5.3%,未來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將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公告後,持續強力執法,以維護國人健康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