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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奶粉、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自103年12月31日起強制實施業者自主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2-31
  • 更新時間:103-12-31
特殊營養食品業者自103年12月31日起,應對其特殊營養食品產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衛生福利部前於103年8月21日公告此項規定,該部提醒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屆時務須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
特殊營養食品包括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即適用一歲以下嬰兒,坊間所稱「嬰兒奶粉」)、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由於大部分產品具有供作唯一營養來源之性質,且食用者(嬰兒及病患)為應加強保障之族群,為加強管理,除上市前個別產品須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亦已納入首波應強制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如未依前述規定定期檢驗其產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通過之特殊營養食品,皆公布於「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首頁> 整合查詢中心> 食品> 核可資料查詢)。「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Q&A問答集,另可於該署網頁(http://www.fda.gov.tw )> 公告資訊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