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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紀錄電子化,資源整合救護無礙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3-12-28
  • 更新時間:103-12-28
有關媒體討論全國救護車救護紀錄表應統一格式,與跨縣市救護車調度一事,衛生福利部補充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前於94年增修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管理系統,當時已經將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公告之救護紀錄表範本融入該資訊系統中,提供消防機關人員上系統登錄救護過程。就護紀錄的電子化有利於後續對於救護品質的統計分析,據以提升救護品質。目前全國各縣市運用此平台登錄救護紀錄,已經近達8成。此外,各縣市消防機關皆可以依法支援鄰近縣市之大量傷病患運送,辦理救護車調度,務使救護零障礙。
救護紀錄表係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4條與緊急救護辦法第14條規定所訂定的,其目的是為規範救護人員將救護過程記錄下來,依法填寫救護紀錄表,讓後續接手照護的醫院以及醫護人員能清楚了解病人於救護途中的救護內容,實現以病人為中心的照護理念。
衛生福利部於94年邀請急診、救護領域之專家與消防署共同針對消防單位送院前救護之需,訂定救護紀錄範本,並94年7月20日公告(如附表),供業務執行單位統一格式使用。目前各縣市消防單位亦皆以此表件填寫迄今。此外,衛生福利部也同時將救護紀錄表,建立於本部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網系統中,供各縣市消防單位登錄,各縣市透過此系統可以將救護紀錄資料妥善保存,作為救護品質分析與政策改善使用。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部緊急醫療管理資訊系統平台的資訊,各縣市可充分利用分析,作為救護施政品質檢討參考。亦鼓勵各縣市政府視地方需求,更進一步跨縣市救護資源合作,各地方亦可將各自新增於公告救護紀錄表的內容尋求跨縣市整合。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1條規定,各縣市可辦理跨縣市之救護車調度,讓各縣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於執行緊急救護時,可靈活運用互相支援,讓救護業務執行得無縫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