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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基本功,確實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1-07
  • 更新時間:103-11-07
為建立對食品業者及其產品之源頭管制、自主管理及產品責任,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4項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預訂於103年11月7日發布施行。
該準則由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四大面向著手,除訂定應遵守之一般規定外,另針對不同業別,分別訂定規範專章,包括食品製造業、食品工廠、食品物流業、食品販賣業、餐飲業、食品添加物業、罐頭食品製造業、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製造業及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是我國所有食品業者實施衛生管理最重要之衛生準則,為奠定食品安全之基礎,食品衛生之管理,業者應從注重硬體設施及最終產品之檢驗,提升為對整體流程之監督,各類食品業者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產品時,其相關作業場所、設施、人員及品保等所有過程中之軟、硬體均應落實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才能降低污染,並進一步施行其他衛生管理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才能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