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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疑似攙偽混入非供食用之飼料油,製成豬油」一案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1-04
  • 更新時間:103-11-04
有關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疑似攙偽混入非供食用之飼料油,製成豬油,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
一、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為釐清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油品來源及下游相關資料,已多次稽查,惟仍存部分疑點尚未釐清,爰主動移請臺南地檢署偵辦。鑒於該公司油品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之虞,於103年10月12日依同法第41條第4款規定,命該公司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
二、 臺南地檢署於11月3日公布經查103年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疑似攙偽混入非供食用之飼料油,再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確認,製成豬油6品項(如附件),爰使用販賣該6項油品之廠商,應於11月5日18時前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於11月7日午夜12時前辦理下架作業,下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轄區衛生局。
三、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度呼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攙偽或假冒情形,不得製造、販賣、公開陳列。依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