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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油品攙偽、詐欺案, 食藥署將協同彰化縣政府持續辦理後續挹注食安基金等事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7-24
  • 更新時間:103-07-24
針對智慧財產法院對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高振利等4人涉及油品攙偽、詐欺案件所為之二審判決,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期待判決中對於大統長基公司所科處之罰金部分,能經地檢署儘速執行,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規定,順利挹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強化食品安全衛生機制,給民眾更為完善之食安保障,補助消費團體訴訟,能儘速實施。食藥署並將於判決全文公布之時,督導彰化縣政府研議後續之處理情形。
智慧財產法院於103年7月24日,針對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高振利等4人涉及油品攙偽、詐欺之案件,為二審判決宣告,判處大統長基公司負責人高振利有期徒刑12年,併科大統長基公司新台幣3800萬元。
本案一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高振利有期徒刑16年,併科大統長基公司5000萬元罰金,檢察官及被告大統公司、高振利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以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宣判,判決刑度及罰金如前所述。目前因判決全文尚未公布,僅有智慧財產法院之新聞稿可參考,食藥署將於判決全文公布之時,督導彰化縣政府研議後續之處理情形。
針對智慧財產法院所為之二審判決,食藥署尊重司法審理結果。依據智慧財產法院新聞稿,本案刑事判決部分係以詐欺罪論處,故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已告確定,期待判決中對於大統長基公司所科處之罰金部分,能順利挹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