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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產品標示立場不變加強意見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7-01
  • 更新時間:103-07-01
針對含米量未達100%的產品,是否可以標示「○○米粉」乙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今(1)日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以提供業者遵循方向。市售包裝米粉產品品名,應依「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辦理之原則不變,惟業者如欲在品名之外,加標「○○米粉」字樣,以表彰其產地或製程之商品名稱,具有當地長期使用之歷史淵源,例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芬園米粉、西螺米粉等,得作為冠名,其食品品名仍應符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外包裝正面明顯標示,其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
例如:
1. 如含米量50%以上,可冠名「○○米粉」,其食品品名仍應符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外包裝正面明顯標示,其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如XX調合米粉。
2. 如含米量未達50%,品名不得為純米粉、米粉或調合米粉,業者應自訂與產品本質相符之名稱,例如○○炊粉、○○水粉。倘欲在品名之外加標冠名,品名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並建議加標含米量百分比,以提供消費者完整之訊息。
3. 如含米量0%,不屬「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之管理範疇,不得標示「○○米粉」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表示,相關業者可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布之「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問答集」,並遵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充分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