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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選用化粧品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5-08
  • 更新時間:103-05-08
新聞資料詢問:黃守潔科長 手機號碼:0953182956 辦公室電話:02-27877740
母親節將至,美粧產品一向是熱門禮品,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衛生安全,持續加強上市化粧品之抽查檢驗,102年度受理各地方衛生局、檢警調及關務署等單位送驗之化粧品案件共計880件,其中不合格51件(5.8%),依檢體類別分析,不合格率最高為指甲用化粧品,不合格率為15.5%,其次為眼部用及髮用化粧品,不合格率分別為11.4%及8.8%(圖一)。不合格原因以檢出禁用成分28件最多,其次為檢出藥品成分10件,另有7件宣稱燙睫毛產品,檢出燙髮成分(超出公告使用範圍),5件爽身粉生菌數超出本署公告「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如圖二),1件登記為燙髮產品其pH值及鹼度超出公告基準,不合格之檢體以來自於衛生局稽查抽樣最多(如圖三),不合格產品均已請原送驗單位依法處辦。
檢出之禁用成分包括甲醛、苯、鄰苯二甲酸酯、汞、甲醇及二氯甲烷等,其中以甲醛13件最多,其次為苯6件,以產品類別來看則以指甲油產品檢出禁用成分比率最高(8件,占28.6%),多為溶劑殘留(如表一)。市售化粧品含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以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毀之。
摻加藥品成分者,則以具美白去斑用途之對苯二酚及消炎用之類固醇各3件最多,其他則包括維他命A酸、抗生素、雌激素及Minoxidil各1件。摻加藥品成分者應以藥品列管,涉違反藥事法第20條、22條第2項,以同條例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目前未核准任何用於燙睫毛之產品,宣稱燙睫毛產品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條、第21條,以同條例第28條,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毀之;另燙髮產品pH值及鹼度超出公告基準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以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毀之。生菌數超出容許量基準者,依消保法第36條,可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回收,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則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醒,購買化粧品時應注意產品標示,不可輕信誇大之廣告宣稱,更勿購買來源不明及標示不清之產品。而為安全使用化粧品,需注意化粧品之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如我國未曾核准任何燙睫毛產品,以燙髮液當成燙睫毛藥水使用,可能造成眼瞼之紅腫發炎,甚至引起眼睛傷害;另,指甲油含有較多溶劑,使用時須注意環境通風。在選購及使用化粧品時,若發現有不良品或發生不良反應,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歡迎民眾藉由通報機制,與政府攜手打造健康安全之化粧品使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