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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訂定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2年落日期限之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5-28
  • 更新時間:103-05-28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表示,有關針對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建議2年落日期限,係對於動物保護法修法過渡期間內之「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之使用,並非建議於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中,訂2年後禁止獸醫再使用人類藥物的落日條款。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送交立法院進行審查,明定於動物用藥不足時,獸醫師得使用人用藥物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疾病,係為未來動物用藥缺乏之情況下,使用人用藥物治療非經濟動物疾病之法源依據。於動物保護法修法過渡期間內,農委會防檢局所提「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共計565項,業經農委會防檢局及專案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就此評估,食藥署謹予尊重,以保障動物用藥權益。
食藥署建議農委會防檢局應儘速推動完成動物保護法修法作業,期能以法制化方式解決目前非經濟動物缺乏藥品之現況,且未來動物保護法完成修法後,食藥署將視條文內容,辦理相關行政作業。另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需有審核評估、販賣、流通、使用、管理及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食藥署可協助農委會防檢局建立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管理機制,以保障動物褔利,兼顧人用藥品之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