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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供作販售用途 應先辦理輸入查驗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4-03
  • 更新時間:103-04-03
民眾或業者自國外輸入食品,凡供作販售等商業用途,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提出輸入食品查驗申請後,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始能進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各港埠辦事處(服務據點聯絡資訊附件) 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結果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始得進口。
產品如以民眾自用或非供販售用途名義,免查驗進口後,供作販售用途,經查獲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提醒民眾或業者,切勿貪圖方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