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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嬰兒食品之衛生標準為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全面加強管理嬰兒食品之衛生安全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4-16
  • 更新時間:103-04-16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本(16)日預告修正「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該標準名稱將修正為「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全面加強嬰兒食品之相關衛生安全管理。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食藥署經參酌國際間之管理現況及科學之風險評估成果進行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包括:
一、參酌國際食品微生物規格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Microbiolog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ods, 簡稱ICMSF)所提出之微生物採樣方案,增訂微生物採樣計畫之規定,並加強對嬰兒食品中沙門氏菌及李斯特菌等病原菌之檢測。
二、參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簡稱Codex)及歐盟等先進國家之規定,修正嬰兒食品中有關黃麴毒素之規定,及增訂赭麴毒素A、玉米赤黴毒素、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伏馬毒素( B1+B2)等真菌毒素之限量。
三、參酌Codex規定,增訂重金屬鉛及錫(適用金屬罐裝產品)之限量。
四、參酌歐盟之管理規範及農藥檢測之定量極限,規定嬰兒食品中不得含有農藥殘留超過 0.01 ppm 之規定。
該標準將適用於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需求之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25 %以上榖類及豆類等成分之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
食藥署強調,哺育母乳最好,對於無法哺育母乳或需以其他食品補充嬰兒營養需求之消費者而言,食藥署將加強相關產品衛生安全之把關機制,以維護嬰兒飲食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