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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標榜純天然植物之「染髮劑」,衛生署呼籲消費者要慎選購用,以確保健康與權益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12-17
  • 更新時間:97-12-17
按含化學性染髮成分之「染髮劑」係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應向衛生署含藥化粧品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賣;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為確保安全使用染髮劑並避免可能產生副作用,衛生署對染髮劑使用之成分種類及含量訂有標準,業者應依循此標準製造或輸入產品販售。此外,為強化「染髮劑」管理,以保護消費者,衛生署並於87.2.9公告規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如: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試驗、染髮時應戴手套等等)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市售標榜純天然植物之染髮劑,卻擅自添加化學性染髮成分,或含化學性成分之染髮劑卻標榜為純天然植物之染劑,危害國民健康,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衛生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依法加強查處。同時呼籲企業經營者應善盡保障消費者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被罰。

有關染髮劑中常用成分「對-苯二胺(PPD)及對-甲苯二胺(PTD)」,經查歐盟化學品科學委員會於2006年再評估結果列為可使用安全名單,目前尚乏實際臨床報告顯示有致癌之虞,歐、美、日等國家仍准許其為染髮劑原料使用,於我國亦有其使用濃度限制。衛生署對於「染髮劑」管理,一向採取嚴格之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隨時留意國際間動態並蒐集相關資料,進行科學評估,至目前為止已公告禁止使用不安全染髮成分計34項,另預告將禁用有14項成分。

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染髮劑」產品時,應選擇有衛生署許可字號及標示完整之產品,(標示應包括:品名、許可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注意事項、製造廠名稱廠址或進口商名稱地址等事項),並應切實依照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以避免副作用發生。(衛生署核准之字號分別為國產品者「衛署粧製字第000000號」;輸入品者「衛署粧輸字第000000號」,於本署網站中可查閱,網址:http://203.65.100.151/DO8180.asp)。此外為強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署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專線電話:0800-625-748,檢舉傳真:02-2397-1548,檢舉信箱:drug@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