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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要求業者及呼籲消費者混絞牛肉應煮熟後食用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0-07
  • 更新時間:98-10-07
報載食用混絞牛肉恐感染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乙事,係因混絞牛肉產品可能因加熱溫度不足,造成細菌可能存活而產生之污染。但因該細菌不耐熱,在75℃加熱1分鐘以上即可被殺死,衛生署要求業者務必將混絞牛肉充分煮熟,及呼籲消費者對混絞牛肉應煮熟後食用。
  感染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E.coli O157)之最主要特徵為劇烈腹痛及血狀腹瀉。本署為確保國內肉類加工產品之衛生安全,除要求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法規外,於96年8月15日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至98年8月中已全面實施,以落實業者自主管理,確保肉品衛生安全品質。
衛生署提醒在烹調混絞牛肉時,應充分加熱後食用,以肉眼觀察時,絞肉中心部分必須加熱至所有粉紅色部分消失為止,並注意個人衛生習慣,避免遭受大腸桿菌污染,以確保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