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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比例仍高 便利商店有進步,檳榔攤傳統商店待改善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1-19
  • 更新時間:98-11-19
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實施,其中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與未滿18歲者,違者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98年7-9月間對25個縣市的230家菸品販賣場所以喬裝測試方式,了解該場所是否賣菸給未滿18歲者,結果發現,包括四大便利超商、檳榔攤、傳統商店的37.4%店家會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其中四大便利商店有15.5%,但檳榔攤與傳統商店分別有高達78%及56.5%會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顯示檳榔攤與傳統商店違規比例仍高,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與97年結果相較,販售菸品與未滿18歲者從48.9%下降至37.4%;在四大便利商店方面,98年尚有15.5%的店家會賣菸給未滿18歲青少年,與97年的22.4%相較,違反規定的比率降低7.1%;檳榔攤97年與98年不合格率分別為88%、78%,違反規定比率降低10%,惟不合格率仍偏高;在傳統商店方面,97、98年不合格率由91.9%下降至56.5%,違反規定的比率降低35%。在四大便利商店中,98年統一超商違反規定率17.8%最高,其次分別為全家13.3%、萊爾富12.5%、OK便利超商10%,相較於97年,違反規定有改善,但仍應加強。
就消費者及執法者角度看來,這樣的結果仍是不滿意。未來,國民健康局將要求販賣場所應於明顯處依規定做好標示,加強連鎖便利超商、一般商店及檳榔攤的輔導與稽查,並會持續請各縣市衛生局、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進行不定期查察與適時公布各連鎖便利商店及其他菸品販賣場所業者遭取締之情況,透過政府、民間組織、業者與民眾的攜手合作,共同為青少年的健康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