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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泡麵有效日期標示不實 依法處置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2-11
  • 更新時間:98-12-11
有關民眾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所購買之進口泡麵產品有效日期標示不實,產品外包裝黏貼之標籤上印製之有效日期,與產品打印之有效日期不符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證,涉案進口商為台北縣之志洋有限公司,全案已移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依法辦理,本署亦將持續監督本案後續辦理情形。如經查證確有標示不實之不法情形,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處以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