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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麵應符合本署訂定之衛生標準及標示規定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2-14
  • 更新時間:98-12-14
有關速食麵(泡麵)廣告相關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於98年12月3日邀請本署與國內泡麵廠商(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味王府份有限公司及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召開「速食麵(泡麵)之包裝圖示是否合理反映實際內容物會議」,會中研討擬將「圖案僅供參考」等字樣放大至20字體及如何適當正確標示等事宜。本署將再邀請相關製造廠商另行研商,並遵照該次會議決議辦理。
另關於泡麵本體部分,則應符合本署所訂定之相關衛生標準,以維消費者食用安全,並使消費者食得放心、食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