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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DRG不適當出院狀態,全民共同監督醫療品質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1-11
  • 更新時間:99-01-11
為了提升病人的照護品質及醫院的醫療效率,全民健康保險從今年1月起開始實施155項住院論病例計酬的DRGs支付制度,目前更公布7項病患病情不穩定狀況不得要求病患出院的原則,由全民共同監督醫療品質。
在DRG推動過程中,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民間監督健保盟等長期關心民眾就醫權益的團體,支持衛生署推動支付制度改革,在住院實施DRG之制度,認為透過DRG的實施,鼓勵醫院提供病人最適當且有效率的照護,同時避免感染、併發症等問題發生,讓民眾早日康復出院,但也擔心病人被不當要求提早出院。
健保局非常重視病患就醫的權益及品質,希望落實DRG鼓勵提升醫療效率的目的,醫院以最有效率的醫療服務改善病人的健康,已於DRG案件審查注意事項訂定下列7項不適當出院狀態,供民眾參考,與醫師共同討論適當的出院時間。對於不適當的出院狀態,健保局將藉由專業審查之機制,監控與確保民眾的醫療權益。上述7項不適當出院狀態的原則如下:
1、出院前24小時內生命徵象不穩定。
2、尚有併發症(complication)未獲妥善控制。
3、傷口有嚴重感染、血腫或出血現象,但屬輕微感染、血腫或出血,可以在門診持續治療者除外。
4、排尿困難或留置導尿管情況仍不穩定者(洗腎之病患除外)。
5、使用靜脈點滴、手術傷口引流管未拔除者;但特殊引流管經醫師認定引流液量及顏色正常,可出院療養、門診追蹤處理者除外。
6、非因醫療需要之轉院。
7、其他經醫療專業認定仍有必要住院治療者。
以上七項為判斷原則,病患出院狀態仍宜由醫師依個案專業認定。
中央健康保險局呼籲,為維護醫病信任關係,病患住院時,醫師應充分告知病患住院治療計畫,使病患在住院期間獲得有效率之醫療照護,適合出院時間亦請醫病充分溝通,以保障病患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