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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提升急重症病患就醫品質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3-05
  • 更新時間:99-03-05
「98年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係衛生署首次針對醫院緊急醫療處置效能及持續性照護品質進行深度評核,業已順利完成。本次評定結果計有4家醫院通過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評定、18家醫院通過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評定。衛生署對本次接受評核的醫院,悍衛國人健康的努力,至為肯定,預期將對國內緊急醫療救護能力及品質之提升,引領至新的里程碑。
近年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意外事故躍升為國人十大主要死因順位前五名之列,故醫院對於前類病人緊急醫療處置之效能,將大大影響病人預後之良窳。為捍衛國人健康,衛生署積極強化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及品質,建立急重症照護網絡,前於96年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評定試辦計畫,完成108家急救責任醫院之試評工作。又96年7月修正發布緊急醫療救護法,該法第38條明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訂之。衛生署遂邀集急重症醫療實務專家,經過充分討論並考量醫院臨床作業之可行性,研擬分級標準並於98年7月8日以衛署醫字第0980209066號公告「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本次評定基準,係由國內相關醫學會代表及具急診、急性腦中風、急性冠心症、外傷、高危險妊娠、新生兒 (含早產兒)照護等專長之委員,依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會議研商形成共識,並由7位委員共同參與實地評定作業,除對醫院一般緊急醫療處置能力與品質進行評核外,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處置過程及持續性照護品質作為本次評核之重點,相較於已辦理20餘年的醫院評鑑,更強調醫療團隊之間的合作與醫療作業之效率。本次評定作業不僅是衛生署強化緊急醫療照護品質,建立急重症照護網絡的重要政策之一,醫院更可藉此機會檢視內部作業機制,進行自我提升;惟通過評定的醫院仍須接受衛生署持續性追蹤,以期將評定基準落實於日常醫療作業,提供國人安全、有效、以病人為中心、適時、效率、公正優質的醫療服務。
98年度評定結果已於99年2月5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741號公告,部分受評醫院因對評核重點不熟悉,資料準備尚不齊全,以致評定結果不符期待,31家醫院申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評定,其中4家通過、15家列為重點複查醫院;97家醫院申請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評定結果有18家通過。其中,重點複查醫院可於99年3月底前提供補充資料,接受複查;未通過或尚未提出申請評定之醫院,則可於99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基於,醫院緊急醫療照護能力之重要性,衛生署將持續與醫界共同為緊急醫療照護品質之提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