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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納入查驗登記管理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9-21
  • 更新時間:99-09-21
行政院衛生署於今(99)年9月9日正式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該公告主要係配合低劑量綜合維生素藥品轉列食品管理之執行措施。規定符合「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如附件)之產品,須自100年1月1日起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

各國對於維生素類產品依其政策採不同的管理方式,我國則是將高劑量維生素製劑以藥品管理,低劑量產品目前則採食品及藥品雙軌管理,如領有藥品許可證,其標示及廣告可宣稱療效;如為食品,則標示及廣告均須符合食品之管理規定。由於雙軌管理易生混淆,故將調整管理方式。

屬國產者,依該公告規定,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在「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150%以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以下之市售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自100年1月1日起受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並於101年4月30日前完成,否則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29條及第33條相關規定。而進口部分,依現行規定已要求須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始得輸入販售。

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相關業者,改列食品管理的維生素產品,其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都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的相關法令規定,其成分中,如添加之食品添加物為單品者(香料除外),該食品添加物應先完成「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後方可使用,產品製程也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此外,產品外包裝標示及宣傳廣告,除不得宣稱療效或適應症,還要記得加註「多食無益」及「食品」字樣。如果一切都符合規定,其銷售供應通路,就可放寬至一般食品通路及場所販售了。有關公告內容及相關Q & A,可分別由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及「食品Q&A」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