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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有註記,臨終更尊嚴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1-10
  • 更新時間:100-01-10
為落實安寧緩和醫療之實施,讓終點更有尊嚴,立法院本次院會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一)新增賦予於健保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之法源依據,並規定意願書應以掃瞄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且為能確實尊重並履行病人撤回之意願,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二)新增家屬得事後終止或撤除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機制:最近親屬未能及時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簽署同意書,原施予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停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
統計至99年12月止,計有5萬1千9百54位民眾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已註記於健保卡上,此次修法除賦予健保卡註記之法律效力外,也可讓醫護人員及時了解病人意願,以避免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同時為加強醫護人員及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之認知,本署將於今年製作相關文宣品及持續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以建立正確之觀念,獲得雙贏之醫療照護。
另健保局於89年開始辦理給付安寧住院和居家服務試辦計畫,針對癌症病患施行安寧緩和醫療照護模式,已臻成熟,且該類別之安寧居家療護已自98年9月1日起導入健保支付標準,同時為擴大照護對象,並將8類非癌症之重症末期病人予以納入。截至目前為止,已有37家醫院提供安寧住院、64家提供安寧居家服務,每年約服務7000多名末期病人,推估其利用率約15%。再者,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自94年起開始,補助醫院辦理癌症病人「安寧共同照護計畫」,藉由成立安寧共同照護團隊,促進各科醫療團隊與安寧療護團隊間之合作,由安寧照護團隊主動至各科提供癌末病人安寧服務,以使病人在不必離開原醫療團隊的情況下,獲得安寧服務。截至目前已有65家醫院承接此計畫,成立安寧共同照護團隊,每年約服務13,000名癌末病人,如再加上安寧住院與安寧居家服務,已使癌症病人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之利用率提高至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