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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醫院評鑑基準之「呼吸照護脫離率」及「腹膜透析推廣率」項目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1-12
  • 更新時間:100-01-12
針對立法委員涂醒哲國會辦公室於100年1月12日召開之「醫院評鑑,愈改愈糟!? 為何取消呼吸照護脫離率、洗腎腹膜透析推廣率」記者會,本署回應說明如下:
日前醫策會公布之「醫院評鑑基準100年版(草案)」(可逕上該會網頁http://www.tjcha.org.tw/下載參閱),係將原「新制醫院評鑑基準」之505項內容整併為238項,並新增特殊照護服務一章,以強化急重症病患、精神病人、透析照護與呼吸照護品質之評鑑,並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團隊照護模式。爰此,100年醫院評鑑基準「草案」除要求提供呼吸照護或透析照護之醫院,應有適當之人力要求與環境設備外,並訂有相關之照護品質指標與目標值,以作為評鑑時之重要依據,顯比現有評鑑基準更為具體,亦更能符合民眾對於醫療品質之期待。
至於記者會中立法委員所質疑為何取消呼吸照護脫離率、洗腎腹膜透析推廣率一事,經查,原「新制醫院評鑑基準」項次5.10.1.1「呼吸照護病人收案及脫離呼吸器比率適當」之「呼吸器脫離率」,係整併至「醫院評鑑基準100年版(草案)」2.4.27「呼吸照護中心之醫療照護品質適當」之評量項目C-3、B-3及A-3,並具體訂定呼吸器脫離率之數據。另,原「新制醫院評鑑基準」項次5.10.1.2「持續推廣腹膜透析且具成效」,係整併至「醫院評鑑基準100年版(草案)」2.4.21「透析照護服務之醫療照護品質適當」之C-5及B-5,並具體訂定腹膜透析大於血液透析人數之比率。並無將「呼吸照護脫離率」及「腹膜透析推廣率」取消一事,衛生署特此鄭重澄清。
該署強調,自民國77年辦理醫院評鑑以來,我國為全世界第6個辦理全國醫院評鑑的國家,且定期檢討修訂評鑑基準,以符合醫療照護型態之改變及醫療品質之要求,另一方面,醫療機構除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外,亦應醫院評鑑基準之要求逐年提升其醫療品質,以提供民眾不斷進步之醫療照護水準與品質,至醫院評鑑相關資訊,已公布於該署網頁,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查詢,並選擇評鑑表現優良之醫院就醫
註:
1.「醫院評鑑基準100年版(草案)」2.4.27「呼吸照護中心之醫療照護品質適當」之評量項目C-3為「定期檢討院內呼吸器脫離率:呼吸器脫離率平均>40%」、B-3為「定期檢討院內呼吸器脫離率:呼吸器脫離率平均>40%,且有定期會議檢討單位呼吸器脫離率」、A-3為「定期檢討院內呼吸器脫離率:呼吸器脫離率平均>50%,且每季有會議檢討呼吸器脫離率,並對異常值提出分析及改善方案,成效卓著」。
2. 「醫院評鑑基準100年版(草案)」2.4.21「透析照護服務之醫療照護品質適當」之評量項目C-5為「腹膜透析比血液透析病人數大於9%」、B-5為「腹膜透析比血液透析病人數大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