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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評估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3-31
  • 更新時間:110-04-23

近日報載民眾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於接受評估時,對評估過程及結果產生爭議,本署說明如下:
一、 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由醫療團隊進行評估,除評估生活功能自理能力的巴氏量表外,並應考量是否有24小時協助之需要後,方做最後判定;另持有特定項目之身心障礙證明或失智症者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診斷證明,均可作為申請依據;巴氏量表並非評估之唯一判斷依據。
二、 若個案狀況無法親至醫院取得相關證明,為方便民眾申請「到宅評估鑑定」,行政院衛生署已建置單一窗口,個案若有下列情形者: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3.植物人4.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5.其他經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標準;即可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由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動協助後,派員提供外籍看護工聘僱之到宅評估鑑定作業,讓需求民眾得到適切服務。
有需要的民眾,可由本人、家屬或社區鄰里長以市話撥打長照專線412-8080、手機撥打02-412-8080或逕向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長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