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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執行市售食品動物用藥殘留監測 8月份抽樣檢驗結果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10-11
  • 更新時間:100-10-11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衛生局聯合分工檢驗體系負責動物用藥檢驗之實驗室共同合作,執行100年度市售食品殘留動物用藥監測計畫。8月份共抽驗74件市售禽畜水產品均已完成檢驗,包括烏骨雞8件、禽內臟6件、雞肉9件、豬肉2件、鵝肉9件、雞蛋1件,牛乳4件、鴨肉15件、紅杉魚7件、金錢仔3件、斑頭魚4件及草蝦、金目鱸魚、虱目魚、香魚、七星爐、台灣鯛魚各1件。檢驗項目包括氯黴素類、磺胺劑、四環黴素類、抗原蟲劑類、Quinolone類、β-內醯胺類抗生素、孔雀綠、還原型孔雀綠、乙型受體素、以及硝基(口夫)喃代謝物等57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結果62件符合規定,但1件烏骨雞、1件雞肝及10件魚均不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請詳見附件。

依衛生署現行公告,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雞肉不得檢出硝基?喃代謝物,雞肉及雞肝中乃卡巴精之殘留標準為0.2ppm,食用魚也不得檢出孔雀綠或還原型孔雀綠。不合格之檢驗結果已立即傳真通知農業單位及抽樣衛生局。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殘留原因及其養殖環境是否遭汙染,如為養殖業者違法使用藥品以致殘留,將移請農政單位加強生產端源頭管理並依法處辦。目前10件不合格水產品經漁政單位已確認供應來源有3件來自屏東,其餘尚在追查中,有鑑於此,漁業署於9月27日已函請屏東縣政府積極向轄屬養殖漁民宣導正確用藥觀念及落實上市前產地監測工作,以及執行加強對違規用藥養殖場稽查與依法裁罰,俾作好產業輔導源頭管理工作。

為確保飲食之安全與衛生,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消費者選購畜禽水產品時,最好選擇來源明確,認明有產銷履歷驗證標章者。並呼籲飼養農戶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及避免養殖環境遭污染,農業機關及衛生機關將會持續監測上市前及上市後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品或化學品殘留,讓民眾食的安心。